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励办法
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调动我区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励资金从区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坚持择优支持以及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的原则。
第四条第一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人应为本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
第五条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专利费用资助标准
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予以一次性资助。标准如下:
:2000元/件;
:800元/件;
:500元/件;
:3000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二)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凡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标准如下:
:3000元/件;
:1500元/件;
:1000元/件;
、日、英、德、法、瑞士和香港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三)专利资助限制条件
符合资助条件的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资助,专利资助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对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申请专利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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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利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奖励标准
符合有关条件的专利技术项目,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二)专利实施奖励标准(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且专利产品实施后一年内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按专利产品实际纳税总额(包括国税和地税),分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当年税收入库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奖励20万元;
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当年税收入库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奖励10万元;
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当年税收入库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奖励5万元。
其中奖金的30%用以奖励本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专利工作奖励标准
对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专利申请量多的单位,给予特别资助。
(含300件),年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含200件),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含100件),年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含50件),年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专利奖励限制条件
符合奖励条件的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奖励,专利奖励申请应由专利实施单位或专利申请单位提出。
第七条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申请材料
(一)《渝北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或《渝北区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发票复印件;
(四)专利产品实际纳税凭据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提供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
第八条受理与审批
(一)对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申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每年11—12月审核、办理一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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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渝北区科委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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