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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草案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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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贺卫方法院组织法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法院的合理设置和有效运作,保障程序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院是国家设立的解决公民、组织、法人和国家之间纠纷的中立的裁决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
法院派出的独立的审判组织视为法院
第三条删
第四条本法所称法院是指:
(一)基层法院;
(二)中级法院;
(三)高级法院;
(四)专门法院;
(五)最高法院。
法院的管辖范围与其相应的行政区划相一致,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由最高法院另行规定。
各级法院根据地区、人口、职能分工和案件性质等情况,可以设立若干职能法庭。
基层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向街道、乡镇等基层派出所派驻具有独立审判职能的独立审判庭。当事人对独立审判庭的判决不服,可以向基层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向下级法院所在地派驻具有独立审判职能的上诉法庭,审理该地区的上诉案件。
法院需要派驻法庭的,应当报请本机人大批准。
五法院及其派驻法庭的设置应保持稳定性原则,同时兼顾便民原则,派驻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六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应保证审判职能的分工和各负其责的原则,同时兼顾效率原则。
七法官的职务实行终身制,未经法定弹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阻挠、剥夺法官履行职务。
法官独立发表审判意见并署名,不应受到来自法院内外的任何干预
八各级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都是独立的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何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上级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法院表达对于具体案件的审判意见。
下级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具体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法院的设置与职权
九基层法院包括:
( 一)县级市法院;
(二)市辖区法院;
(三)县法院;
(四)自治县法院;
(五)旗法院。
十基层法院的组成人员包括:
(一)首席法官;
(二)普通法官;
(三)助理法官;
(四)书记员。
首席法官应委托法官,负责职能法庭的审判事务。
增补一条为第十条之一条派驻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
(一)首席派驻法官;
(二)普通法官;
(三)助理法官;
(四)书记员。
第十一条【基层法院的管辖内容】
基层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
第十二条【中级法院的管辖】
,建议删除
中级法院包括:
(一)辖区市的中级法院;
(二)自治州中级法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地区设立的其他中级法院
十四条中级法院的组成人员包括: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
(三)普通法官;
(四)书记员。
首席大法官应委托大法官法官,负责职能法庭的审判事务。
增补一条为第十四条之一条派驻上诉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
(一)首席派驻大法官;
(二)大法官;
(三)书记员。
第十六条【高级法院的设置与内设业务机构】
根据省级行政区划,国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法院。
增补一条为第十六条之一条高级法院的组成人员包括: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
(三)书记员。
首席大法官应委托大法官,负责职能法庭的审判事务
十七条高级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和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应当重新审理的申诉和抗诉案件。
十八条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十九最高法院的组成人员包括: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
(三)书记员。
首席大法官应委托大法官,负责职能法庭的审判事务
大法官、普通法官、助理法官统称为法官,法官之间不具有领导关系。
首席大法官、首席派驻大法官、首席法官、首席派驻法官统称为首席法官,首席法官之间不具有领导关系。
二十最高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和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应当重新审理的申诉和抗诉案件
第三章法院的审判制度

第二十一条【独任制、合议制的适用】
派驻法庭和基层法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主审法官独任审判。
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当事人反对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其他的第一审案件,由主审法官组织法官或者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的二审、再审案件由主审法官组织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案件的主审法官由法院内部的微机系统根据案件的数量和主审法官的人数随机确认。
第二十二条【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由主审法官与二人以上偶数的陪审法官或者陪审员组成,但是陪审法官或者陪审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十四人。
第二十三条【合议庭裁判案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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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