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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总台广播广告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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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总台广播广告合同书.doc广播电视总台广播广告合同书
**广播电视总台广播广告合同书
编号:ZX----2011
甲方:**省妇女联合会
乙方:**广播电视总台国际旅游岛之声
就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频率投放广播广告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期限: 2011年 3月 3日至 2011 年 4月 3 日。
期间的计划变动及品牌更换甲方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播前(至少3个工作日)付款。乙方视甲方到款数安排播出量。因款未到延误、终止播出,责任由甲方自负。
时段/栏目
长度/形式
刊例价
(元)
总天数/总次数
优惠金额(元)
合办节目:《一路好心情》节目中的子栏目《魅力女性》每周四,周五18:35-19:55分播出
5秒特约标版+20秒
1000元/期
(节目头尾各一次)
10期/31天
10000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元


1 签订合同之日起,款到播出。
2甲方提供文稿、乙方负责制作。


1、甲方须按《广告法》等法规要求提供广告相关的合法手续、文件。如提供的材料不实,甲方承担责任。
2、因政府行为、设备故障、重大节日和节目临时调整(转播中央台节目、重大事件)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使广告发生变动(暂停播出或调整)的不属乙方漏播、错播范畴,可在同时段顺延播出。临时调整节目播出,乙方事先通知甲方。播出误差±30分钟属正常情况。无特殊情况下广告错播、漏播,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一”补播,须在播后2个月内查询并进行补播。
3、已签定的播出合同,原则上不能停播。如甲方中途要求停播,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单方无故擅自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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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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