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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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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服务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抢抓东南沿海地区和武汉城市圈产业转移的发展机遇,在全县掀起新一轮扩大对外招商、优化发展环境的热潮,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成功引进外来投资者(含##籍回归创业人士)在我县投资兴建符合本办法规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奖励对象(以下简称引资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项目资金是指引进##县行政区域外的资金(不含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券融资和向国家、省职能部门争取的政策性资金),以及组织我县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县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引进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的下列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矿产资源类投资项目除外),给予奖励:
(一)工业项目;
(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设立招商引资信息专项奖金,用于奖励推荐投资者与招商局最早接触的引资人。奖励以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为依据,实行分档计奖,最低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一)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下同)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信息费奖励1万元(项目后期扩产投资不再纳入奖励范围,下同)。
(二)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信息费奖励2万元。
(三)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信息费奖励3万元。
(四)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信息费奖励4万元。
推荐投资的项目属省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上年度公布的结果为依据,下同)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另外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属国家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产品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另外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属国内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另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属世界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
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另外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进落户后,由县委、县政府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成立项目建设服务专班,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套工作专班、一笔工作经费”跟踪服务。
第七条大力发展一区多园,支持各镇加快建设工业园。各镇引进的项目,原则上落户镇工业园,项目落户时如在土地平整、证照办理等方面存在资金问题,镇政府可以向县财政先行借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抵扣。鼓励各镇将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引荐到经济开发区落户,凡由镇引进落户经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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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neryka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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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