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
编者按: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在唐宋时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基本结论已为国内外史学界所认同。20世纪以来,不少学者曾力求从文化、政治、阶级、阶层、经济、婚姻等不同的专题研究入手,试图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作出“知微见著”的分析概括,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而社会经济研究,无疑是研究的基础。我们约请部分对这一问题作过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就唐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变迁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推动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的ㄋ研究。
关键词:社会经济变迁;唐宋二
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瞬与变化①
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迁者,常陷入一个误区,揲认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从中唐以稂前的授田制,发展为宋代的“田制不立”龙、“不抑兼并”.最早陷入这个误区的可能是南宋的叶适与郑樵。叶适认为,北齐埠、北周时期,“田皆在官”;“自汉至唐芹,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飕亡矣”。郑樵也认为北魏太和九年(485)后至隋唐实行普遍授田制,“天下无贿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叶适的上述论殊断,今人仍常引用。
实际上,汉代只有益限田制,而无普遍的授田制。西晋占田课熵田制所规定的吏民占田额也只是允许占田橱的最高限额,并非实授土地。五胡十六国时期,既没有授田制,也没有限田制。至赭北魏太和九年颁《地令》,则开始有后世⑻习称的所谓“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籁地令”(田令)虽有“授田”之说,实际姝上并非普遍授田制。
均田制下的所谓授痧田,按“地令”(田令)的规定,可有两夹种方式。一种是为各户的已受田(北魏《赉地令》第3条即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懒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糟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唐卷《田令》第2条后款亦规定“先有永业者慌通充口分之数”)。从“地令”(田令)枪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为主,后者为迳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是后者为主
岜,前者为辅。关于均田制下的“土地还受怨”也是如此。“地令”(田令)既规定减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时又规定“诸地狭之艮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辉内人别减分”(北魏《地令》第11条)馒;“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瘩先听自取,有余收授”(唐《田令》第27条);“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毳取”(唐《田令》第30条)。因为北朝Χ隋唐规定的“应受田”额远远超出当时的户均垦田数,所以减丁时绝大多数都无田理可退。减丁时既无田可退,进丁授田自然轻无从谈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内账面调帆整而已。
唐代均田制下“授田”与“土跗地还受”之所以率多有名无实,重要原因臊之一就是政府无田可授。我们知道,汉唐哮间官田的最大宗就是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丫于极盛。唐代屯田最盛时,全国约有99蜣2屯,,加上其他官縻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等等廨),充其量也不过10万顷。相对于全国迁数百万户来说,区区10万顷左右的官田谆,即使都拿来授给无地或少地农民,也只辇是杯水车薪而已。更何况绝大多数的屯田符、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不可能纸,事实上也没有拿来给民户授田。官荒田魍自可用来授田,官荒田的给授实际上就是卑鼓励垦荒。宋代也实行鼓励垦荒政策,只是形式与做法与唐前期不同而已。
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许多“全无地者”,唐型前期的诏令曾谈到这一问题,出土文书也柘证明了这一点。事实证明,均田制下并非澄“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
唐律明稆确承认均田制下的百姓田为私田,唐令亦鲱然。《》第34条就规定“公在荒田”可以用来授田,“私田不合”。可⒐见,即使是荒地,“官”与“民”(亦即仰“公”“私”)的产权也是很分明的。由此可见,均田制下绝大多数田在民而不在暴官,在私而不在公。
治宋代经济史的学钨者常说宋代时人曾说过宋朝“田制不立”填、“不抑兼并”。论者常据此认定“田制骛不立”、“不抑兼并”是宋代的基本国策邵。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说宋人讲(我朝搀)“田制不立”,根据是《宋史》卷一七虬三《食货志·农田》载:“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皿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够,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袢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上祸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利”据《宋史》上述记载,很容易得出“田物制不立”云云乃乾兴元年(1022)上势述上书者所言的结论。但事实并非如此。积关于乾兴元年上封者的建言,《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十九至二十有更详尽的记述暌。两相比对,不难发现,乾兴元年十二月
某“上封者”虽然谈到赋役不均与豪强兼沭并问题,但其中并无(我朝)“田制不立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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