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7号令)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文中统称“资管新规”),对原《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7号令)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及时把握券商行业的监管动态,了解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相关法律合规风险,才能更好推动和加强信证合作。本文通过解读资管新规,浅析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机遇,抛砖引玉。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制为备案制
产品发行审批流程过长一直被认为是阻碍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资管新规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二)全面鼓励业务创新
新规内容凸显监管机构对未来券商资管业务的改革思路,结构化产品、保本型产品、回购式固定收益产品、股权动态管理等四大创新业务得到落实。其中将产生重要影响的内容为:
1、取消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双10%的限制 2 。意味着(1)券商可为上市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提供服务,对其股权进行市值管理,扩大了服务对象范围。(2)券商可以像信托公司一样,成为股权融资 3 的新平台。(3)基于券商资管平台的股权质押融资比信托平台更为灵活。
2、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该项规定将有效增强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增加了券商资管业务的吸引力。
3、允许集合计划开展回购业务。新规明确“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丰富了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有利于券商固定收益类产品提高收益水平,填补了回购式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空白。
二、《集合细则》、《定向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1、扩大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资管新规对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1)主要面向中小客户的一般集合计划,适应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特点,投资范围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2)对于面向高端客户的限额特定集合计划,鉴于高净值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强,在一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的基础上,允许限额特定集合计划投资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3)对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鉴于其面向高端客户及一对一性质,在法规允许范围内,由客户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边界基本取消)。
2、扩大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方式。允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二)明确限额特定集合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
与一般集合计划相比,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二是取消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双10%投资比例限制。三是扩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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