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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法律解释讲座(陈朝俊)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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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相关法律解释
龙里县中等职业学校
陈朝俊
2014年5月20日
前言
保障每个学生在学校安全、有序地学习,是每位教育工作者的愿望和义务。由于中小学生的认知水平、社会能力、防范意识、对抗能力以及部分校园建设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人口密度大等原因使他们很容易受到各种伤害。
每年每所学校很难避免发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而现代家庭独生子女化倾向使家长对孩子的点滴过度关注。因此学校和老师每天都如履薄冰。
许多学校的安全教育是每次学生集会,各种活动前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因而无论是教育局干部职工、学校领导还是教职工,学习有关校园安全的政策法规及常识,主要的目的是着眼于预防,增强教育系统及学校依法办学意识,争取“少出事”。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解释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在校园内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
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校园安全的政策法规
自1996年起,我国确定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二、中小学生安全事故的特征
(一)特征




、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

(二)案例研究
1、自杀
中小学生自杀现象呈上升趋势。
原因:
学校教育的极端化(唯分论、触及学生心灵“伤痛”)因素;
家庭教育因素;
孩子本身脆弱的心理承受力(心理社会应激和心理素质); 当孩子面对一些突发事件(老师批评,同学之间起矛盾,考试失败等)时候,作为学校,应该如何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反应观察及危机干预呢?
冲动性人格(具有绝望情绪的人、功能不良性假定、思想极端和认知僵化) 。
2、踩踏
2009年12月7日晚上9时10分,湘乡市私立育
才中学晚自习下课之际,学生们在下楼梯的过程
中,一学生跌倒,骤然引发拥挤,造成8人死亡
26人受伤。事故被定性为踩踏事件。免去了湘乡
市教育局局长朱清华职务,湘乡市育才学校校长
叶继志、政教处纪律干事彭和良涉嫌教育设施重
大安全事故罪,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有关法律
2007年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学校内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为特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为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下的为一般事故。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及追究其刑事责任。
3. 食物中毒
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食用学校备餐时,摄取相同的食品而发生相似的症状,并且自可疑的剩余食品检体及患者粪便、呕吐物、血液等人体检体,或者其它有关环境检体(如空气、水、土壤等)中分离出相同类型的致病原因,则称为一件“食品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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