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编组列车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第189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段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m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编组,机车后第一位编挂一辆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列车最后一辆的后端应有压力表、紧急制动闸和运转车长乘务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起隔离作用;在装设集中联锁的区段,并设有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或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时,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机械冷藏车组应尽量挂于货物列车中部或后部。
第190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 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3. 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 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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