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货协议
甲方: 分行
乙方:
鉴于:
甲方授予乙方综合授信额度20000万元,期限一年,(具体内容见编号为深发银连沙综字第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额度合同),该授信额度或部分授信额度用于支付乙方与(以下简称卖方)之间的贸易合同(以下简称贸易合同)。
现经两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作为唯一的收货人收取卖方发出的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同意卖方在办理运输时,以甲方为唯一的收货人。
二、当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到达指定港口或者站场后,乙方不得自行办理有关提货事宜;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提前清偿已使用授信额度。
三、在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办理收货过程中,若由于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毁损等对乙方不利情形的,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究任何责任。
四、在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办理收货过程中,若由于任何原因造成货物灭失、毁损等情形的,乙方应在三日内补充与灭失、毁损的货物价值相当的质押物作为乙方在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提前清偿已使用授信额度。
五、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关于本协议的任何纠纷,按照额度合同的规定处理。
甲方:
负责人或者授权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
3月1日签订于_ (分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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