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登记事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申请人声明
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
,且已实缴到位,原已办理实收资本登记(备案)或申请公示验资报告,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商事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出资额应如实记载于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或备案。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重要提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时间及方式,工商部门不再对股东的股权进行登记和监管。工商部门无法对已办理股权出质的股权进行冻结。工商部门无法审查已出质股权的真实性,无法确保作为抵押物的出质股权不被转让,无法保护质押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股权出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合同双方自行承担。
质押有风险,请审慎签订合同。
合同双方已认真审阅和知悉以上内容,并承诺对股权出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出质人承诺根据《物权法》的第226条的规定,质权存续期间,除与质权人同意外,不擅自转让或处分股权,如违反规定给质权人造成损害的,自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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