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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据
管
理
制
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集团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内部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
第四条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
单据凭证管理
第五条空白单据凭证管理
(一)公司所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单据(如:收款收据、入库单,出库单等)统一由公司印制和采购,由财务部统一保管。
(二)所有单据不得套开、撕毁、以小改大。单据作废须所有联次齐全才能作废,任何单据遗失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单据的取得和开具
(一)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印章、填制人姓名,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于个人处取得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有签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凭证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名或者签章。
(三)凡有大写和小写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验收的证明。涉及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多联的原始单据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或者无碳复写)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套开、弄虚作假、开大头小尾单据。如有发生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五)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由开单单位或个人重开或更正,单据数字只能“以大改小”,不能“以小改大”。更正后应在修改处加盖开出单位和个人的印章和私章。凡是经过涂改、挖补、刮擦,未有财务经理或授权人同意更正、签字确认的及“以小改大”的凭证一律视为无效凭证。凭证更正、涂改超过两处的,也视为无效凭证。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单据必须按编号序时开具,有作废的单据号码必须在作废的单据号码的顺延号码中注明。
(六)外部物资入库以及产品销售出库开立出入库凭证,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发票管理
第七条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一)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财务部应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已经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倒买倒卖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九条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十条公司对外购买后收取发票时,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公司财务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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