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XX)27-0094-0龃2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中砍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躬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峥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邛面:
。镔中国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祜产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凡夫妻关系存惴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鲑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苁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葸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О因此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鲧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中国自1950年沫《婚姻法》以来,从未有过专门关于夫妻铽个人财产制的规定。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国《婚姻法》桤的空白。
。2001年《婚姻法》涉及到衤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峄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茛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连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札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粝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曰,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夸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
(一)中国法定财荇产制的不足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法或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冀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因赠与所忪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在实践中造成显示不幅公平的情况。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岑关系存续期间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滁会损害到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酌律无夫妻分居制度,但根据中国《婚姻法
煌》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割财产的简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来看,从夫妻关ぽ系成立到夫妻关系消亡期间所得的财产均馊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显然是不恰当务的。
。婚姻法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碎法解释中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海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爨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首先,实践中“一方专隔用的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新《婚姻法》璩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漂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比如妻子使用的首饰、服装等,显然是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崭品,但是该项财产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疟高额购置,此时仍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显然有失公平。其次,不允许将婚前个人财謦产的孳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新《婚姻法》第1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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