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农业水利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农业水利局
法律依据:
(一)农业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一章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一章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13.《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4.《植物检疫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1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6.《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17.《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1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0.《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2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
2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2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26.《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三条“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28.《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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