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消纳许可.doc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事项编码
007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类
事项名称
渣土消纳许可
审批对象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行使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工程和城市道路、公路等施工工程的承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渣土消纳许可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时,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资料中应当包含渣土消纳许可证。
实施机关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
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一)、提交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输和处置方案并填写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1、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地址;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3、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4、减量化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5、处置场所名称。6、拆除工程项目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程序、方法。(二)提交建设(拆除)单位与运输单位签定委托清运合同(留存复印件);(三)提交建设(拆除)单位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理场签定处置合同,建筑垃圾需直接利用的,提供利用单位的协议(留存复印件);
审查内容
本行政许可由建设(拆除)单位负责申请:(一)建设(拆除)单位与运输企业委托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二)建设(拆除)单位与运输企业委托清运合同;(三)建设(拆除)单位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定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
审查标准
必须符合《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标准
批准形式
核发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有效时限
根据建设(拆除)单位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定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最长时限不超过6个月。
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渣土管理所
受理方式
市政市容委窗口现场受理
办理地点
兴华大街三段15号大兴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市容委窗口
联系电话
81296003
审批流程
建设、拆除单位报送建筑垃圾消纳申请材料--受理大厅承办人员受理--渣土所现场勘查审查申报材料--同意通过或者否决通过--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结束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建筑垃圾消纳登记表
常见问题解答
略
监督电话
81296413
在线办理链接
建筑垃圾消纳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建设、拆除单位报送建筑垃圾消纳申请材料料
受理大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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