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之名词解释
1. 放火罪(328):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投放危险物质罪(331):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34):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 破坏交通工具罪(334):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 劫持航空器罪(340):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342):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7. 交通肇事罪(347):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 生产、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罪(349):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58):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1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74):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11. 伪造货币罪(384):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外部形状特征,制造假货币,并意图使之进入流通的行为。
12. 洗钱罪(399):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3. 保险诈骗罪(408):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4. 偷税罪(410):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报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因偷税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15. 骗取出口退税罪(412):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6. 侵犯著作权罪(417):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等方式侵犯其著作权或邻接权,违反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7. 侵犯商业秘密罪(418):是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8. 虚假广告罪(420):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9. 合同诈骗罪(421):是指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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