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谋杀?解脱?
定义: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起源: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在法律上确认安乐死,为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而开展运动。2001后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安乐死法案的主要内容有:1、患者身患不治之症在考虑成熟后,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提出以“安乐死”的方式终结自己的生命。2、当患者提出安乐死申请后,主治医生必须就患者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意见,并同患者讨论除安乐死之外挽救其生命的其他方法,当一切努力均不可能时,方可为患者实施安乐死。3、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属于医学方法,由主治医生向患者发放药物由患者自己服食中止生命,或由主治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人结束生命。荷兰安乐死法案,是世界上较早的且行之有效的安乐死成文立法之一。
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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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在法律上非犯罪性
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否定犯罪的社会政治评价,而安乐死只是改变了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的命运,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导致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前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因而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对病人本身来说,有利无害;对病人家属来说,能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对医生来说,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对社会来说,还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将其用于急需的地方,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安乐死不具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安乐死区别于故意杀人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
澳大利亚曾经合法,后又被推翻
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这项法律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不过9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瑞士
在个别城市合法
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仅允许为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
美国
部分州认同
2006年1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2002年2月下旬,夏威夷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
中国. 安乐死
我国是没有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所以“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
2016年3月10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省代表团小组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李培根表示,“安乐死”实际上也是一种文明。选择有尊严的死去,这是自己的一种权利。通过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和完善,就不必担心产生不良社会效果,“安乐死”对社会不是一件坏事。
安乐死的操作方法:
目前安乐死的操作方法基本有三种:
1 )在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氰化物作用原理:人体必须通过体外摄取食物来维持体温,肌肉收缩和伸展,为了能够提取到食物中的能量,人体分泌另外一种酶NAD,NAD 和食物中的氢结合成为NADH2,给我们补充能量。用完的氢和呼入的氧结合变成水。氰化物使呼入的氧不能和氢结合变成水。同时人体不再分泌NAD,人体内过量的氧造成体内细胞不再进行呼吸作用,最终导致心脏衰竭(心脏是由肌肉组成)。在我国,氰化物不用于医用,只在工业上作为原料运用,许多工厂里面都有,以前都是用麻袋装着,扔的到处都是,也没有人管理,如果被坏人偷去下毒多危险啊!现在的管理规范多了。
2 )口服安眠药品,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这里的麻醉剂通常是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催眠剂和安眠药的成分中通常含有一定量的麻醉剂,可以起到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安眠药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通常是使患者入眠。之后,注射强力麻醉剂使人体的呼吸系统受到抑制,导致无法正常呼吸,造成人的窒息,而最终呼吸停止而死亡。主要应用的麻醉药品类型有:巴比妥类麻醉品,此类麻醉品为安乐死中应用较多的麻醉剂,如硫喷妥钠,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等,均为粉针剂。巴比妥类药品在临床上几乎已经不再运用于催眠、镇痛,小剂量的巴比妥类的药物就会起到抗惊厥、抗癫痫的作用。此类药品因为中毒量与麻醉量非常接近,所以危险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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