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5年7月10日,2015年度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召开58次会议,共审核重组并购事宜153次,共有12次未通过审核,已超去年全年,%。并购重组委否决的理由分别为:
,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六)
,2014年取得GMP认证后仍亏损、未实现盈利预测,且产品销售受制于集中招标及药品价格监管等因素,导致未来盈利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的规定。
,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以及第四十三条“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的规定。
,且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未来存在较大整合风险,未来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
、完整披露标的公司在生产、采购、技术、品牌、产品定价等方面对其德方股东德国德赛的依赖性,以及该等事项对标的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当月18日标的公司以“往来款”方式将同等金额款项无偿借给常正卿,直至2014年5月收回。申请文件未充分披露上述事项的法律风险,以及上述事项对标的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未来营业收入预测缺乏充分依据,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申请文件未能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标的公司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受到环保、税务、国土、工商、消防、物价等部门的多项行政处罚,申请文件未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015年并购重组审核情况统计表
序号并购重组委会议序次公司名称审核结果
1 1月6日第1次会议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通过
2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通过
3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通过
4 1月7日第2次会议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通过
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通过
6 1月9日第3次会议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通过
7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通过
8 1月14日第4次会议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通过
9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通过
10 1月15日第5次会议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通过
11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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