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侦查阶段第一次)
委托人
承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日期
会见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会见地点:
会见次数:第次会见
会见律师: 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
被会见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案件所处阶段:
涉嫌罪名:
笔录内容:
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及职责并确认委托关系
1、我(们)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的委托,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我(们)将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和进行法庭辩护,你同意吗?
答:
2、你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我(们)的提问,不得说假话,也不得因受到他人的干扰而做虚假的陈述,否则,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
现在向你出示你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请你过目。在你看了委托书之后,我再补充介绍一下我们两位律师的基本情况。请问,你是否同意我们两位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
你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次见到律师,可能有很多话要讲,但希望你不要着急,请你冷静并保持耐心。今天的会见,我们按照合法的步骤进行。先谈一谈程序性问题和与你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重点会告知你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谈案情,之后回答你的咨询。当然也会关注你的生活必需品的收寄情况,最后再谈谈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话题。听清楚了吗?
答:
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请你简要介绍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
答:
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答: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
答: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等情况
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
你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答: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收到侵犯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现在告诉你。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自行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以上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
答:
现在我们详细向你阐述和说明一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关于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何对待自己口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被告的口供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所以本着对事实负责,对你自己负责。我们强调三点:
请你务必在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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