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的新厂区厂房及配套工程项目草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与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郑祖境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完成委托事项。未经甲方要求或同意,不得更换主办律师。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事项:
(一)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草拟;
(二)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对所需草拟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合同的最终文本需经过甲方验收同意。
三、委托期限
乙方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四、服务费数额及支付
(大写:陆万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内支付服务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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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甲方的义务
;
;
。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并在甲方拒付费用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义务
。郑祖境律师为项目负责人。
,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乙方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
七、合同解除及违约条款
,不能完成合同草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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