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主播经纪合同
甲方(经纪方): 。
住所: 。
乙方(艺人): 。
艺名/昵称: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电子邮箱: 。
住址: 。
鉴于:
,具有专业、丰富的经纪资源。
,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甲方作为其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在市区,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指多媒体互动电商直播平台及其下级各子域名等和软硬件客户端,以及该平台对应的无线增值业务。接收终端包含但不限于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PAD、手机客户端等接收终端,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以信息网络为传输渠道的终端,如淘宝、蘑菇街、京东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直播业务有关的一切网站、应用等的总称。
:指艺人参与的和演艺有关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各种活动以及与艺人公众形象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表演歌曲、参加演出、电视台、广播电台节目主持、访问、演讲;制作复制出版发行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接拍广告、担任形象代言人、担任视频直播平台主播等;接拍电影电视作品等。
:指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各种形式下演唱录制之所有录音著作。
:艺人参与的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对艺人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现场演艺实况的录制作品,艺人的音乐录影(MV)作品。
合同正文
,甲方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电商直播。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
、视频直播平台演艺: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在线互联网演艺以及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在线直播)、视频直播平台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下演唱会之互联网直播点播、线上歌友会、在线音视频与文字访谈等现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作期间,甲方在遵循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
线下演艺: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各类线下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音乐节、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话剧、音乐剧、儿童剧、戏曲、曲艺、歌舞、主持、模特、剧场、各类晚会等现有的及未来出现的线下演艺活动。
: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商务经纪,如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商务活动。
:甲方独家代理乙方所有出版物及所有演艺活动开发和衍生出的周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自传、写真集、个人创作、服饰、首饰、文具、生活用品等。
:在互联网演艺平台上的演艺形象相关的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商务活动。
法律事务:甲方有权代签与乙方所有演艺事业有关的演艺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最后由甲方决定合同内容,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必须履行。
、录音、录像制品或演出画面的经营、使用授权或许可;
、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及其使用的一切活动;
。
2. 合作期限
,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
,如仍有未结算事项,则合作期限顺延至结清时为止;但在该顺延期限内,甲方不再开展乙方的演艺与经纪业务,并且乙方可另行委托其他方从事其演艺事业的经营与管理。
3. 合作地域
双方合作区域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
如境外有关国家、地区对演艺经纪的法律规定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限制或障碍时,甲方可通过转委托等方式,签署和履行有关演艺协议或演艺任务。
4. 经纪事项种类
在本合同约定经纪范围内的各种经纪事项。
甲方经纪的事项包括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公益活动等一切可能会影响甲乙双方权益及收益的活动。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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