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驻(住)异地就医须知.doc长驻(住)异地就医须知
一、长期异地居住180天以上的居民、退休人员和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户籍在异地的提供参保人本人异地的户口簿;户籍不在异地的提供异地居住证或异地养老院证明。
二、单位拟派驻市外180天以上的在职职工,提供单位派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证明。
三、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办理的,提供单位办理人身份证及加盖单位印章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地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应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
五、应优先选择已与佛山医保实现联网结算的医院。如所选定医院已实现佛山医保联网结算,须在医院现场即时结算医疗费用;如选定医院未实现佛山医保联网结算,出院后90天内由参保人或代办人到参保所属社保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六、申请零星报销需要提供:(1)住院收费收据或发票、住院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应提供原件并盖有医院相关印章;(2)医疗费用收费明细清单;(3)参保人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4)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原件及复印件;(5)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相关资料。
七、参保人申请异地就医医院变更的,只需到当地社保机构对所变更的定点医院进行盖章确认,其他办理流程与首次申请时一致。就医医院级别变更的,参保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八、中途停保或变更参保单位的在职参保职工,其异地就医资格自原参保单位停保次月起失效;参保身份转变的参保人其异地就医资格自其转换身份次月起失效。
九、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选定医院发生的疾病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及门诊慢性病种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的支付范围。
十、因急诊、抢救不在选定的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需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描述急诊情况或抢救记录的病历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患有门特、门慢疾病的参保人需提供选定医院出具的近一年的诊断证明和与《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通知》相符的相关病历资料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因意外伤害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在进行医疗费用核报前,须备齐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交警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意外伤害就医审核表》到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意外伤害就医审核手续。
十三、所填写的医疗机构名称应与医疗机构发票的名称完全一致,以免影响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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