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常用名词释义(按拼音索引)
按份共有
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备案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必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产权过户
指产权登记部门接受买卖双方提交的过户申请后,为其办理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诚意金
指欲购买或租赁的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表达购房或租赁的意愿。
承租人
物业租赁交易中对约定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持牌上岗制度
房地产经纪人员向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并获得许可后,方可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制度。
出租人
对约定的物业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通过让渡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获取对价的一方。
担保
在法律上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独家代理
是代理的一种形式,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交易事宜。独家代理需要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独家代理委托协议,经纪人有独家销售该物业的权利,在代理合同的有效期内,其他任何人包括业主售出该物业,独家代理人仍然有权获得佣金。
二房东
承租人得到出租人的许可,将承租的物业转租给第三方,该承租人被称为“二房东”。
二手房
指购买或获取后产权人又欲出售的依法可交易的房产,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经济适用房
等。
房地产按揭
指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依合同分期偿还本息,贷款还清后解除房地产抵押状态的行为。
房地产经纪
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提供居间或者代理等专业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
指依法设立并经过工商登记的,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济组织。
房地产经纪人
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授权,可以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助理
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资深经纪人助理、经纪人助理)。房地产经纪人助理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居间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居间协调,促成交易,依法取得报酬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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