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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社区矫正 促进社会和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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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社区矫正促进社会和谐
2009年4月,漳浦法院按照《漳州市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配合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漳浦县社会和谐稳定。
一、近五年来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漳浦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94件,判处罪犯3060 人,其中,适用缓刑1364人、单处罚金61人、监外执行13人、%(具体详见下表)。通过非监禁刑的适用,正确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漳浦县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做法
(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前期的衔接工作
根据省、市、县政法委等上级部门的联合部署,漳浦法院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多次组织刑事法官认真学习“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及时掌握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制度、职责等日常工作常识,明确工作思路。2008年初,为了与漳浦县社区矫正组织做好前期的衔接工作,漳浦法院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彻底澄清各类非监禁刑罪犯的数量和基本情况。同时我们还多次会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进行协商,积极开展协调工作。
(二)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制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4月,漳浦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漳浦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为严格、准确地应用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制定了《关于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参与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职责,从而确保此项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建立非监禁刑罪犯的保证和报到制度,强化跟踪帮教工作
漳浦法院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并让其当庭作出书面保证。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一并作出保证,同时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并实行及时考察报到制度,即罪犯被判处或决定非监禁刑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持《刑事判决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刑庭的报到单到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确认,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反馈刑庭。所有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并经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司法所确认,向刑庭报告其在考验期限内的学习、生产、生活及遵纪守法情况,使我们及时掌握缓刑罪犯的实际表现情况,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帮教措施,防止重新犯罪。
(四)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一方面,我们在审理非监禁刑案件及拟宣告缓刑的案件时,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被告人庭前、庭中、庭后的法制教育工作,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真诚悔过,为其接受社区矫正打下基础;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判后组织上法制课、跟踪帮教等多种形式对参加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进行教育,切实帮助他们走上正道,杜绝再次犯罪。自2009年4月以来,漳浦法院多次主动安排刑事法官配合县司法局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先后到我县绥安镇、旧镇镇、佛坛镇、杜浔镇、长桥镇等司法所,对上述5个辖区的268名非监禁刑矫正对象,集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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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kisuamd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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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