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待遇原则的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区域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国际投资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而随着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有关对外资待遇的原则和标准的争论也日益突显出来。外资待遇是外资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外资立法的核心条款。在跨国投资领域,围绕着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待遇标准,即公正待遇标准。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对这三种待遇标准的含义、性质以及适用范围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我对跨国投资中这三种待遇标准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以求得对他们的正确理解,从而把握国际投资待遇的主要制度内容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对外投资与公正待遇
国际投资的含义
国际投资,又称对外投资或海外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国际投资的特征包括:(1)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2)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是指独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而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是其中的主体。(3)国际投资活动是对资本的跨国经营运活动。这一点既与国际贸易相区别,也与单纯的国际信贷活动相区别。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国际流通与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国际信贷主要是货币的贷方与回收,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但在资本的具体营运过程中,资本的所有人对其并无控制权;而国际投资活动,则是各种资本运营的结合,是在经营中实现资本的增值。
国际投资待遇的含义
随着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有关对外资待遇的原则和标准问题的争论也日益突显出来。国际投资待遇,也称外资待遇,是指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补偿标准等。国际投资待遇体现于各种双边国际投资条约、区域性投资条约和全球性投资立法中,是这些国际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投资立法的核心条款。但是,在跨国投资领域,围绕着这一问题,国际法上迄今尚无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目前,国际投资待遇的原则主要有与公正待遇等。西方发达国家还有人主张国际最低待遇,但历来颇有争议。
外资待遇的普遍原则——国民待遇
作为外国投资待遇标准的一种,国民待遇主要指主权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授与他国国民或公司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上以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简称为“外资的国民待遇”。
国内立法上,关于外资的国民待遇,一般都规定的较为笼统和原则。有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外资的需求,在其外资立法中专门规定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例如近年来新兴工业化国家新修订的外资法就采用了这一做法。这种规定仅仅适用于外资领域,但它们依旧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外资的国民待遇的具体内涵。
关于外资的国民待遇的详细规定,更多地见诸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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