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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保护的实践思考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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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保护的实践思考
杨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控告申诉处处长
李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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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曾报道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80%以上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的工作报告也指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线索70%来自举报”。这充分说明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侦查线索的主要来源。
然而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线索的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数也随之下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工作报告的数据:“五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而查看近几年的中纪委全会中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都明确指出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查办案件数量与反腐败形势的不相适应值得职能部门思考。如何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在任何时候都是群众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之所以出现此类状况,我们分析:一是缺少举报激励机制,群众不愿举报。现行的举报制度对举报人而言不是无利可图,就是亏本买卖,对举报人激励程度不够,不能要求举报人都具有只承担风险,不要求回报的高尚道德情操,举报人所承担的高风险,并未得到相应的回报,导致举报热情受挫。二是保护缺位,举报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是导致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线索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在接受记者访问时说:“改革开放30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其中9人都遭到打击报复。”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举报人出于自身安全等因素考虑,对是否举报顾虑重重,根据天成网的调查,有“%的人认为,不愿作证的主要原因是怕被打击报复”。因此,完善我国当前举报人保护、激励制度,对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
一、国际上举报制度的借鉴
海外的举报人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更广范围的“证人”保护制度中,在此不再按国籍或地区分别进行介绍,主要拮取其中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立法经验以作参考。
(一)惩罚力度普遍强于我国。美国刑罚相对于我国较轻,但在打击报复证人方面,处罚明显严于中国。如美国各州都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来处理,最高刑可至死刑,而我国最高刑为七年。
(二)身份保密。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8条规定:“如果公开证人的身份、住所或者居所时对证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身体或者自由造成危险之虞时,可以许可证人不对个人情况作出回答或者只告诉以前的身份。可以确定证人身份的文件要存放在检察院保管。”新加坡《防止贿赂法》第34条规定:“不得披露举报人的姓名或者住址,或者任何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事项。……对含有任何关于举报人姓名、特征或者有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记载,法庭应当将所有这类材料予以隐瞒,必要时予以涂去。”
(三)身份变更。美国是施行证人身份变更措施较为完善的国家,负责为证人提供保护的检察官执法办公室,在证人及家人需要更换身份时,为其提供必要身份证件、档案、履历的变更,并为证人提供住所和其他服务以使其在新的环境中能正常生活。葡萄牙在《证人保护法》也规定“在确定的时期为需要保护的证人在国内或国外提供一个新居所”。如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的举报人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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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wenfei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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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