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本节采取自学方式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结合公司法的知识掌握本节之罪。
二、相关罪名的追诉数额问题
包括本章的多数犯罪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三、罪名的变更
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及刑法修改案1-6,关于罪名已经补充解释了三次,其中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罪名更改较多,有一部分涉及第三节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罪。
关于罪名解释的三个补充规定及刑法修正案(六)已经印发。
作业:阅读关于本章的修正案及罪名更改。
四、典型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罪名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将在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中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受贿罪”作对比分析。
第四节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罪
重点罪名介绍
一、伪造货币罪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对象是货币,《司法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既包括人民币、港澳台货币,也包括外国货币。
伪造古钱币不构成伪造货币罪,构成诈骗罪。
伪造有价证券也不构成伪造货币罪,另定为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2、客观行为
伪造是指仿照真货币的票面、式样、图案、颜色、形状、质地等,采用手工描绘、制版印刷、彩色复印、摄影印制等方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伪造”必须有伪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货币的行为,仅只以现成的东西骗人,如把纸张夹在一叠货币之间冒充货币,构成诈骗行为而不是伪造货币罪。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伪造货币罪) 。
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要求特定目的。
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若不具有流通目的则不宜定伪造货币罪。
(二)伪造货币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达到处罚条件。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货币罪的认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货币又有出售、持有、使用、运输伪造的货币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而适用并罚方式处理。
仍然只定一个伪造货币罪,将出售、持有、使用、运输的行为作为伪造货币罪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属于吸收犯。
3、与变造货币罪的界限
伪造——从无到有;
变造——由少变多。(以真实货币为基础)
(三)伪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总面额3万元以上);
。(如暴力抗拒检查等、二次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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