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
目录
一、总则
二、食堂建设、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三、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四、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五、管理与监督
六、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七、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八、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十、案例
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品中毒或者其他食源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制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要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用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食堂建设,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上“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餐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生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行健康检查,取得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二十二条、食堂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后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所内吸收。
食堂从业人卫生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明确职责、健全机制
三、加强预防控制,严格学校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五、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
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3年10月24日中午,全校3000多名师生在学校食堂6个灶就餐,其中在3号灶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当时3号灶有383次划卡就餐次数,到当日下午3时30分许,在3号灶就餐的师生多人陆续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后有200多人陆续被送至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市第八医院、包头蒙中医院检查治疗。[2]
2 中毒者情况编辑
包头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刘永旺告诉记者,送到医院的学生主要表现为恶心、吐,有的是肚子疼、腹痛,个别的有腹泻,有些学生表现为周身发软、麻木,还有个别的有流涎、出汗症状。“学生来以后说中午都是吃蘑菇烤肉拌饭,凡是吃了这种饭的人都发病,没有吃的就没有发病,所以我们初步判定是食源性的中毒,至于说是由于什么(中毒),还得经过疾控中心进一步检验来确定。”[3]
3 事故处理编辑
当地3家医院及时对就诊的学生进行了催吐、洗胃、输液等相关治疗,大多数学生病情明显好转,所有学生生命体征平稳;个别学生出现低烧症状,医院还在进一步观察中。[4]
事件发生后,包头市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已对3号灶做饭人员进行控制,并正在展开调查。对当日3号灶就餐的所有人员正在逐一排查和让其接受治疗。[5]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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