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性质探讨
【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 公法 私法 社会法 意思自治
【论文摘要】意思自治程度高低是划分茌公私法性质的标准,也是夫妻财产制度性抬质的划分标准。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度具有私法和社会法的双重属性。因此,在婚姻家庭立法上不能再限于意思自治的私魂法理论的框架,应根据我和习俗、经济生活的现状。予以完堑善。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讨论意义重大。根据现有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在调整汊社会关系类型、调整的方法、甚至价值体谏系上等均有不同。目前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瀛的性质研究上有不同的理解,且争议较大,这影响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及在立法上的深化,在制度设计8寸欠缺逻辑的严贽密性也不合实际。
一、现有夫妻财产制簦度性质学说的检讨
普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屦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锒2条中华人民共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沉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胆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冱性质是私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间,其较有代鹋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廷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锊,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遥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叻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渌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隹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荔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霄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目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D排斥颐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萜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玄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括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螗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上述三种观点颇有道理,亦比较典型,但帏仍有相当值得检t寸之处。
第一种观点诲的推理逻辑如下:民法调整平等的民事主瘢
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那么所有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度系应当由民法来调整。这显然是站不住脚惴的,民法通则第二条只是规定民法调整的脎社会关系限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非所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来调整。否鹛贝u我们要劳动法,不正当竞争法何用难渑道其也能纳入民法之中吗第二种观点的逻棂辑推理关系如下:第一,调整财产的法律滓为财产法,而财产法属于私法,即调整财和产关系的法律为私法。第二,调整夫妻关锸系的法律属于身份法,身份法属于社会法钹的性质,因此调整夫妻身份关系的法律为社会法。故夫妻财产制度兼具私法和社会オ法的属性。根据此推理过程,可以得出法律性质的判断依据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う体是财产关系还是身份关系。人类社会本戆身仅由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建立起来的,押那么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均由私法和社会罢法调整了,那么刑法、行政法又调到十么襦呢?税法调整财产关系,那么税法是私法扃吗?
第三种观点的立论依据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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