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2008〕×号
被告人肖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现居××市××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现居××市××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8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单某于2006年7月13日晚在王某家饮酒时发生冲突,后肖某找来郑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郑某来到王某家中将单某叫出门,随后王某走出家门,在明白发生的事情之后参与到本案,
在郑某准备伤害单某时将单某抱住,从而使郑某用镐把打中单某头部。单某被击中倒下后,肖某又上去踢单某。
事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单某损伤程度达到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察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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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郑某事先预谋伤害单某,在肖某和郑某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王某加入进来,并积极配合郑某伤害单某,致使被害人单某产生重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肖某和王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基层人民法院
检查员:×某某
2008年××月××日
(院印)
附: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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