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论我国引入判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专业: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一)选题的背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为了满足社会生活对法律的迫切需要,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速度之快在我国立法史上乃至世界立法史上都是罕见的,这一方面满足了高速发展的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但另一方面,也使得我们的立法线条粗,空白多,操作性差。对于一些新的问题,实践中经常会有无明文规定,法官便无法判案,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成文法还是有局限性的,因此人们呼吁在审判实践中应引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完善中国法制。(二)选题的意义第一,可以在一定程度弥补法律的“空白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成文法不可能面面俱到,过分笼统、过于抽象、过分高度概括,使得成文法法条与具体的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着许多规则的模糊“盲区”,甚至是“空白区”。另一个问题是,法律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社会现实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已经制定的法律规则经常落后于社会现实,无法有效地应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或新问题,判例法机制的引入将会有效弥补由以上原因产生的法律空白。第二,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统一具有特殊价值。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事实、情节相似而判决结果各异的案件,引入判例机制后,法官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发现前后两个案件的相似性,在此基础上,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并且,通过引入判例法,对法官的日常工作而言,遵循先例吸收了法官的某些自由裁量权,判例对法官的约束有助于促进裁判自律,维护法律统一,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腐败滋生的机会。二、相关研究成果及动态(一)我国对于判例法的研究现状我国大陆法学界在采用(或借鉴、引进、创立、建立)判例法制度问题上,出现了研讨的热点,共发表了五十余篇论文,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主张积极采用判例法制度;二是反对采2用判例法制度;三是认为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但应加强判例的作用。前一种观点是主流;后两种观点是支流。1、主张采用判例法制度的观点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顾敏康在《引入判例法,促进司法改革》一书中论述道:中国近年来对判例的研究逐步深入,认为中国有必要认识清楚判例法在普通法国家的生成基础,并引进判例法制度。引进该制度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对法官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对判决的更加透明化等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符合世界上两大法系交融和统一的趋势。中国建立判例制度要有统一的思想和步骤,首先应当集中进行,有关地方法院不应该各行其是。法学家马笑昆在《当代中国判例法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中通过对中国当代法律渊源规定的阐述,使人们认识到对于判例法在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中的缺位,并且通过论证采取单一的制定法作为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局限性,得出判例法在当代中国法律渊地位确立的必要性。2、反对采用判例法制度的观点及其驳论沈宗灵教授关于“我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的主要论述:第一,判例法不适合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除国家政策和国家承认的习惯外,制定法是唯一的法律渊源。而判例法制度是和“三权分立”原理紧密联系。第二,中国并没有像英国或其他普通法国家所存在的长期和牢靠的判例法历史传统。第三,中国法官缺乏判例法经验,中国绝大部分法官未曾受过判例文法的训练,诚如斯言。第四,判例法制度遵从前例的原则是极为复杂的,判例法本身的缺点也是中国不宜采用这一制度的原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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