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分配模式
专业:法学
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
(一)写作目的
我国的行政立法起步较晚,尚不完善,致使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尤其是在行政强制执行的分配模式上出现了一些混乱。由何种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不仅关系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涉及到行政效力的实现以及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既包括人身性也包括财产性的法律行为,而解决行政强制执行的首要问题便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分配模式。我国现行的以司法型行政强制执行为主、行政型行政强制执行为辅的复合型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虽对制约行政权的行使、遏制行政权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缺陷,其将使众多行政决定无法得到落实,行政法律规范难以得到遵守和实施,行政效率低下。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这种缺陷主要源于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的作出者享有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过少,行政效率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本人通过对资料的收集,阅读,整理,研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概念
1、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实现国家管理的秩序性。
2、行政强制权的分配模式
行政强制权的分配模式是指一个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或者说是其在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
(三)综述范围和有关争论焦点
通过大量查阅与此课题相关的资料,包括有关的期刊、学术论文、书籍,并在收集足够多资料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强制权分配模式的问题上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自己的意见。
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只能由行政机关专门行使该权力呢?该权力的行使又该如何分配?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理论界也存在不少争议,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应当为行政机关。理由主要在于:第一,目前的行政管理实践迫切需要扩大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缺少必要的强制执行手段,是目前行政管理软弱、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第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繁琐、耗时过长,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不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第三,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已经有了司法监督和制约,义务人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行政审判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理由主要在于:第一,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由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后再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势必造成行政专横。第二,当前,我国行政机关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办事,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和素质还不够高,过多地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权力的滥用,不仅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也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应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理由主要在于:第一,这样做比较符合改革开放实际。对行政机关的自行执行权加以适当限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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