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围。
第四条 (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和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抚仙湖保护工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明确编制,并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接受县抚仙湖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抚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同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抚仙湖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村规民约。
玉溪市和江川、澄江、华宁县的法制、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卫生、审计、旅游、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抚仙湖保护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澄江、江川、华宁县抚仙湖管理机构实施业务领导,协调、督促市、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
(五)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依法查处重大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七)制定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征收计划,负责对利用抚仙湖资源进行开发或从事经营性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征收抚仙湖资源保护费。
(八)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
(九)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十)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十一)负责编制抚仙湖保护治理相关规划和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十二)对抚仙湖保护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进行监督;
(十三)督促沿湖三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抚仙湖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综合整治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沿湖三县人民政府对抚仙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工作;
(十五)对抚仙湖开发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十六)督促检查沿湖三县辖区内非工程措施管理工作。
第九条沿湖三县人民政府是抚仙湖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抚仙湖保护治理规划项目;
(二)贯彻落实《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总体规划》、《抚仙湖流域禁止开发控制区规划》;
(三)负责抚仙湖保护治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旅游开发项目的项目规划审查(审核)以及项目在建期间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负责组织开展对抚仙湖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填湖围滩等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六)协助做好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征收工作,并按规定管理、使用抚仙湖资源保护费;
(七)加强专职救生队伍建设,配备救生设施,保障水上安全;
(八)负责辖区内的非工程措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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