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教学目的和要求
一、教学目的
侵犯财产类犯罪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是学生在学习分论中必须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通过不同案例的设计和分析,使学生不仅能够从理论上把握,同时更注重从实务的角度更加透彻的理解本章的重点罪名。
第二节理论知识概要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一、本章重点罪名介绍
(一)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由于抢劫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的侵犯,但获取公私财物则是借助手段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所以,抢劫罪既侵犯公私的财产权利,也必然会侵害到受害人的人身权,属于复杂客体。这也是由抢劫行为所采用的方法行为所决定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本罪的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所组成。方法行为,是指为了劫取公私财物,
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场劫取财物,或者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二者须同时具备,方能构成完整的抢劫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认定。
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三)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至于捏造的是部分事实还是全部事实,不影响认定。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至于掩盖的是部分事实还是全部事实,不影响认定。
3、本罪的主体,使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既包括当场逼人交出财物,也包括逼人限期交出一定数额财物,但敲诈勒索并不实施暴力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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