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911004 【实施日期】911004 1991年9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城市市区异地暂(寄)住的育龄妇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异地暂(寄)住的除外。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实行综合管理。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章名】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措施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和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第六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赴异地的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登记造册;
(二)对赴异地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协助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对暂(寄)住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理决定;
(四)负责育龄妇女异地暂(寄)住期间、生育情况的统计,工作计划《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第七条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暂(寄)住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登记建卡,并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暂(寄)住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和优生资询服务;
(三)负责暂(寄)住育龄妇女婚姻、节育、生育情况的统计,并通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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