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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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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系夫妻,2003年12月甲向A县B基层人民法庭起诉与乙离婚。当月B法庭判决不准予甲与乙离婚。2004年4月甲又向A县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甲起诉时未告知前次起诉之事实,A县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案件主审法官查明甲的起诉是在前次判决之后的六个月内,且无新情况、新理由,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同时,甲也得知自己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对此,有两种意见:1、甲自愿申请撤诉是正当的行使诉权的行为,且没有超越法律规定,也未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故法院对甲的撤诉申请应当准允。2、尽管甲申请撤诉是自愿的, 但在实质上是有违先已存在的强行性法律规范。法官不应准允甲撤诉。法官只能严格遵照执行强行性法律规范,即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裁定准许其撤诉。因为裁定驳回起诉,甲的起诉时效是从前次判决起算六个月;裁定准予撤诉,甲的起诉时效是从裁定撤诉之日起算又要经过六个月。
32岁的鲍某已有一女孩,但日思夜想,想要一男孩,来延续“香火”。2002年底,其妻怀孕,为躲避计生部门的处罚,鲍某想一“妙计”:与妻先假离婚,待日后再复婚。不料其妻弄假成真,与其离婚后不久又同他人结了婚。短短几个月,鲍某“美梦”变成“噩梦”。为了挽回局面,鲍某将其妻诉至法院,称其当初离婚是假离婚。
法官告诉鲍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不得审请再审。法律上不承认“假离婚”。离婚后,如果双方均反悔,且均未在婚,可到民政部门办理复婚手续。如果离婚后一方另找爱人也不违法,他人无权干涉。鲍某遂在悔恨中撤回起诉。
王某与拜某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6月,王某到外地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撞伤,经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神智不清。2004年元旦以后,王某的母亲发现儿媳拜某经常早出晚归,不照顾王某也不管家务,遂以拜某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代理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拜某离婚,拜某同意离婚。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拜某结婚时间不长,虽然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王某生活不能自理,神智不清,无法正常生活,从实际出发,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不仅要从夫妻感情破裂方面来界定,还要从实际出发, 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无不妥。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与否,而是无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告是否同意,与本案无关。因此,在王某的母亲不具有法定代理人资格的情况下代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应驳回起诉。
李倩与丈夫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1994年2月,丈夫起诉要求与她离婚,并在法庭上承诺如果有缘的话半年后即与其复婚,李倩同意了,双方签收了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孩子由丈夫抚养,李倩回到娘家居住。同年5月,丈夫带着孩子来找李倩,与其住了两天,又将她接回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6年5月,李倩在其工作单位开据了复婚的证明信,但未领取结婚证。5月12日,李倩与丈夫按传统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至2000年3月。2000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李倩回到娘家居住,同年10月,丈夫与他人结婚,2001年初又离婚。2001年3月,李倩与丈夫又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同年7月,双方搬至新楼房居住,一直至2003年4月丈夫再次与他人结婚。
李倩认为,前夫在当初离婚时就以许诺复婚为名,骗取她的同意,后又以工作忙、没时间等理由推脱,因此双方10年前的离婚行为应属无效。李倩要求法院撤销双方10年前的离婚调解书,宣布两人10年前的离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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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xingma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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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