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额敏县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租赁设备名称、价格、用途:
1、乙方租赁甲方的机械设备型号,数量与价格: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数量
产地
操作手
租金(元/)
多功能沥青摊铺机
单钢轮压路机
双钢轮压路机
胶轮压路机
2、租赁机械用途:
3、工程项目及地点:
二、租赁时间及期限:
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租期暂定天,租赁期满,若乙方继续使用该设备,双方应办理续租手续,到期未办理续租手续,视为合同继续履行。
租赁期间,设备每天施工时间平均不超过十个小时,如超出10小时以上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并按超出的小时数计收加班费,每小时元。
在机械租赁期间,因阴雨天或第三方阻拦等其他原因不能施工,租金正常计算。
租金费用及结算支付方式:
按第一条设备日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租赁费用按天计算租金。
乙方按天向甲方支付租金,其中机械进场之日支付人民币元。剩余的租金在施工结束后三天内结算付清租金,如不能按期支付,则属乙方违约。
租金结算方式为现金。甲方开具收款收据。乙方如需开具发票,需另支付发票总额17%的税金。
维修及费用:
租赁期间,设备的产权属甲方,乙方有设备的所有权,没有抵押权。设备在使用期间的维修和配件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无偿提供辅助设备和人员帮助。
设备租赁期间,甲方不承担设备维修保养期间的施工连带损失责任。
租赁期间,设备的燃油、水、电由乙方承担。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向乙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和操作人员,并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
甲方的操作人员应服从工地现场指定的管理人员的安排,遵守工地的现场管理制度,配合工地顺利完成施工任务,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承担施工技术责任。
甲方按合同收取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机或终止合同撤回设备,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甲方应保证在租赁期间,不被第三人主张权利,甲方不承担由乙方风险原因(包括停工待料、施工质量、天气原因等等)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甲方委派设备操作手名,日常工资由甲方承担。操作收加班费由乙方承担,没有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借给操作手任何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发给操作手的奖金。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承担操作手的食宿费用,负责设备及操作手的安全管理。
乙方应按合同支付租金,逾期支付属于违约。
乙方承担设备在乙方租赁期间,非甲方原因导致的风险及责任(如被盗、损坏、被扣押、其他人为损坏或导致他人人身财产伤害等)。
甲方设备在使用期间如发生严重故障影响施工,乙方有权要求退机。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连带责任和损失(如:废料、其他设备的台班费、乙方从第三方调设备的费用等)。
乙方不得强迫操作手违章作业,疲劳作业。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安排不当或操作手疲劳作业造成的施工质量及人员伤害的损失和责任。
租赁结束,乙方应保证设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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