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审理
2010年竞赛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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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稽查审理概述
(一)稽查审理概念、原则和条件
税务机关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都必须经过稽查审理环节。
1、稽查审理的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相对独立的原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条
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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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部门工作职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1)负责对本部门审理权限范围内案件的审理;
(2)负责对提交审理组审理案件的初审;
(3)负责审理组审理案件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案件的处罚告知及听证;
(5)根据审理结论,负责制作《审理报告》、《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执行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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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报送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7)负责对达到移送标准案件的移送工作;
(8)负责承办审理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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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稽查审理的条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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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查审理的时限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2)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审理期限的基本计量单位是日,期限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而是从期限开始的次日起。期限届满日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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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稽查审理的准备
(一)审理案件的接收、登记
《税务稽查案件限时办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审理部门在收到送审资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审理登记。
1、履行交接手续
《稽查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审理部门接到送审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与送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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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条检查部门送审案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案件送审材料交接单》,并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报送审理部门。
检查部门送审案件必须包括以下材料:
(1)案件来源材料、检查任务单;
(2)立案审批表;
(3)税务稽查报告;
(4)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执法文书;
(5)稽查工作底稿;
(6)各类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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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受理
(1)条件审核
①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
②领导交办须经审理核实的其他涉税事项
(2)案卷审核
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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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程序
1、审理的形式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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