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工作稽查要点
2011年8月30日
基本概念
什么是环境监察稽查
指环境监察机构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管理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目的
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工作
稽查类别
环境监察稽查类别
日常稽查
专项稽查
专案稽查
主要内容
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二)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三)对挂牌督办案件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落实情况的后督查;
(四)对群众屡次投诉环境案件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督查;
(五)对其他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六)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请求稽查的环境案件;
(七)上级交办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督查。
一般程序
制定稽查计划,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被稽查单位。
环境稽查人员从事现场稽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并向稽查对象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取样监测以及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个案稽查表》。必要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记录》或《环境监察稽查询问记录》,由当事人核对后双方签字。
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向市局报告过程、提出问题和建议。
由环境监察机构处理的,向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达《环境监察稽查处理意见书》并在7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一般程序
稽查对象应严格按照《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情况。(15日)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意见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在接到《意见书》7日内向发出处理意见的部门申请复核。
接到《意见书》的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相关规定的期限整改,又不申请复核,由发出处理意见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处理权的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意见书》内容、期限进行纠正或纠正不力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依职权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制作《环境监察稽查结案报告》,并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责任处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立即纠正或限期改进;
(三)责令履行法律职责;
(四)暂扣或收回《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五)依法追究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
任;
(六)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七)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按照国家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围绕两项内容
2011年稽查试点工作重点围绕两项内容:
(一)列入《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现场监察资料(6家)
(二)2010年度立案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逐案稽查)
稽查实施前,应向稽查对象发出《环境监察稽查通知》,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及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事先通知有碍稽查工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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