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保证书
﹍﹍﹍﹍﹍﹍﹍﹍﹍﹍﹍﹍﹍﹍﹍﹍﹍﹍﹍﹍﹍(驯养繁殖申请者),申请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品种)。保证遵守如下规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严格按照《驯养繁殖证》所规定的物种、数量进行养殖。
3、建立驯养繁殖物种档案;并做好驯养繁殖物种的残次品、死体的记录,定期向发证机关报告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死亡等情况。
4、未经许可严禁出售驯养繁殖的物种(包括残次品和死体)。如需利用所驯养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子二代或在驯养过程中出现的残次品个体的,必须办理《经营利用证》。
5、自觉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
6、《驯养繁殖证》不得涂改、转让,《驯养繁殖证》到期时,主动交回发证机关办理年检。
7、如违反有关规定,愿意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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