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诉与诉权
关键术语
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的合并诉的变更反诉诉权
第一节民事诉权理论
一、诉权概念及演变
(一)罗马法中最早出现罗马法通过诉讼来形成实体上的权利,使得诉权本身就是实体权利的表现。
(二)德国的继承与发展
诉讼法走向独立,诉权脱离实体权。产生出请求权概念。原告需要将实体法上权利具体特定的向法院主张,才能成为审判对象。
二、诉权学说
究竟从哪个角度来界定诉权?实体法角度抑或诉讼法角度?
观点一、私权诉权说(萨维尼)诉权是实现实体权利的一个发展阶段,只有在诉讼时才出现。
观点二、公法诉权说包括抽象派和具体派。前者笼统的概括诉权是提起诉讼请求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后者具体到原告向法院主张特定内容的胜诉判决的权利。
诉权学说
观点三、本案判决请求权说(日本)认为诉讼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提出请求权,但不一定能实现。需要同时参考其他诉讼要件。
观点四、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请求国家裁判的权利,实际是国家运用司法权的结果,不是对当事人的诉权履行义务。
观点五、二元诉权说(我国长期主张)将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叫起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
观点六、宪法诉权说
诉权的要件
观点一、诉权要件包括客观的利益和主观的利益。客观利益指客观实际存在的利益,包括现实的和将来的,没有法律上禁止起诉的情形。主观利益指当事人要适格。
观点二、要求具备一般诉讼要件(形式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实体法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
观点三、诉权包括满足三个条件,利益、资格和能力。
我国观点:2个要件。
形式要件满足108条规定。(起诉的条件)
实质要件要有诉的利益。即通过判决解决的必要。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因为诉权的合法行使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的。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
(2)与诉权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而与诉权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
(3)根据一事不二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通常仅可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
(4)诉权的实体内涵使其有别于诉讼权利。
诉权的产生与消灭
(一)产生
要件满足即产生。
包括诉讼权利能力具备,民事权利的争议发生。
(二)消灭
要件丧失而消灭和诉权实现而消灭。
形式要件上主体的消灭(死亡、解散等)实质上,诉的利益消灭则诉权消灭。
注意:时效届满不一定意味诉权消灭。有时此问题正是争议问题。
诉权消灭的情形
1、已被合法提起诉讼或处于审理过程中的;
2、法院已经作出确定判决的;
3、已经作出具有既判力的其他法律文书的(如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等);
4、法院按照《民诉法》第137条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的;
5、撤诉后,法律规定不得再起诉的;
6、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时,在强制执行中,法院依法裁定执行该债权的,对该债权纠纷,被执行人没有诉权;
7、对于涉外民事纠纷,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等,被我国法院承认的;
8、对于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港、澳、台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等,被内地人民法院承认的。
诉权发展新趋势
一、宪法化趋势
许多国家将诉权列为一项宪法权利。我国也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 为诉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二、国际化趋势
一般要求在一国现有法律手段用尽情况下,可以向有关国际机构控诉。
1998年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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