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产生了一些的新的问题和矛盾。特别应该引起重视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不确定因素,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和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在抓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做到堵疏结合,标本兼治。
因此,对当前的社会矛盾发展态势,应当持有冷静的、科学的和发展的态度,当务之急是建构一个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公共治理机制,根据目前的社会矛盾状况,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目标,有必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相互配合强化和相互支持,使社会矛盾的化解达到综合治理和“无缝隙”治理。
当前,“大调解”工作已取得了一些进展和初步成效,如我区开展的人民调解与公安“110”联动联调工作,人民调解功能延伸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以及准备成立的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区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和派驻区民卫生局的医疗纠纷处理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等,但如何进一步深化
“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更好地发挥“大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和积极实践的一个重大课题,本人认为“大调解”的进一步发展主要应解决以下问题:
一、建立专门的“大调解”领导协调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从目前情况来看,“大调解”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分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处机构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一个协调运作的机构,这表明了方方面面对“大调解”的重视和支持,但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远远不够的。“大调解”工作也是不可能深入下去的。要充分发挥大调解的功能,必须建立专门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该专门机构既应有相当的权威,以便能够“号令”各职能机构和有关组织。故而,应当考虑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在构建协商型、互利互强型的新型合作模式中体现执政党的意志,实现有效的政治领导,具体实践中,可建立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法委领导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多方参与,协调互动的合作化网络”的工作体系。
二、建立协调和领导“大调解”的专门工作机构
当前,“大调解”模式主要机制是依靠党委政府的行政权力,协调和整合不同职能部门的资源,这种合作方式仍然缺乏制度和组织的保障。根据当前形势,需要建立专门的协调和领导机制。专门机构的功能体现在引导、协调各系工作,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搜集社会矛盾信息等方面。
因此,笔者建议有必要在县、市区级层面上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机构,理由有三:(一)是管辖不同行业、区域之间矛盾纠纷的调处的人民调解机构出现断层。现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是按区域设置的,由于矛盾按属地管理原则调处,因此,遇到跨乡镇、跨行业的矛盾纠纷时,调解组织之间有可能相互推诿、扯皮,不能形成合力。另外,如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等,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其所派出人民调解员才能名正言顺的进行工作,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也能加盖该人民调解组织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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