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园小学人造草皮铺设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人造草皮。
2、乙方负责铺设人造草皮,甲方提供必要配合。
第二条
价格:
1、以中标价为依据:拟铺设2400平方米,单位造价为每平方米95元,。总造价以实际面积计算,实际面积以铺设后验收单上实地测量面积为准。
2、本工程验收单将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第三条
付款条款:
1、合同第二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在合同设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50%的款项,乙方同时提供发票。其余款项(质保金除外)在 30日内付清。
2、甲方扣除作为质保金,在草皮铺设伍年内质量问题由乙方维修。
第四条
合同设备的交货
所有草皮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壹周内,(此周应为最晚交货设备的周期),由乙方负责运至北园小学并铺设完毕。
第五条
保证与赔偿
1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草皮是全新并未使用过的。
2 乙方所提供的草坪的免费保修期与原厂商提供的保修相同。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双方共计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航空挂号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签约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第八条
本合同壹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贰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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