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质监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编制、审定批准及实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实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保证对受监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的有效监督,提高监督工作透明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由我站监督,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均应在实施监督工作之前,根据工程特点、设计要求、施工难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和因素,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编制应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示范文本,由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印制并负责解释。示范文本中没有涵盖到市政基础设施及装饰装修等工程有关内容的,在编制监督工作方案时,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及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具体特性据实编制。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经审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未经审定批准,责任监督员不得对工程实施监督。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由责任监督员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分管站长审定和批准实施。
根据站里对负责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统称水电及设备安装专业,下同)和装饰装修等监督内容的分工,对负责监督单位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水电及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专业内容的专业责任监督员,应负责监督工作方案中本专业内容的具体方案编制工作。确需单独编制专业监督工作方案的(如装饰装修等内容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等),应由专业责任监督员根据本规定要求进行编制。
第四条经批准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由该工程的责任监督员(含监督水电及设备安装或装饰装修等专业内容的专业责任监督员,统称责任监督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住宅小区中施工环境基本相同(结构类型、施工工期和进度、技术复杂程度、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工程项目,可以编制形式相同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在办理完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审定批准和(由责任监督员)抄送给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环节工作。
第七条责任监督员应及时就监督工作方案内容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并释疑。
第八条因政策变化、规范修订及工程设计重大变更等原因,须对监督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时,应按以上程序重新编审、报批,并将调整后方案内容及时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编制、审定批准及组织实施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分管站长对此应认真加强平时的监督和管理,结合具体工程性质和特点,严格把关,并组织不定期抽查,检查情况作为监督员的个人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条本规定为内部管理规定,由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各县质监站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示范文本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
名称:
编制:
审定
批准:
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公章)
年月日
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监督人员情况
三、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工作内容
(一)监督交底
(二)定位监督
(三)监督抽查
五、其他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工程造价
基础类型结构层数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督注册号
二、监督人员情况
责任监督人员
姓名
专业
职称
联系电话
三、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
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
3、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重新报审;
4、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5、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必须建立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
6、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7、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行为;
8、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无强令施工单位在不利于保障施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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