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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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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缓解医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基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各种争执。
第三条 本预案所指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 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医政科及医疗单位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丹徒区卫生系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领导工作。由区卫生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及下属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八条 区卫生系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调处接待办公室,由区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其职现为:
(一)落实区卫生系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领导小组有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置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区卫生系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接待和处理工作。
(三)制定与完善全区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四)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与管理工作,建立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接待和处理登记制度。
(五)在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结束后,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协助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事故的理赔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
第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成立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置领导工作由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其职责为:
(一) 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二) 指导医院相关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三)加强与警务站、派出所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必要时请求警务站或派出所的人员参与医疗纠纷的调处。
(四)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五)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六)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七)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八)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投诉接待时,要根据投诉情况派出足够数量的\有一定接待能力的人员负责接待工作,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工作。
第三章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并进行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基础知识培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执业。
第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分析讨论制度,一般每季度1—2次,分析发生的原因教训,制定有效整改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要加强监督,切实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科室应定期结合专业、专科特点,对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三基”知识培训,夯实医务人员的基本功。医务人员自身也要通过持续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充实、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树立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置领导小组要不定期的对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各科室要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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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