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业务简介: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纳税业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纳税人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如实填写以下表格: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两份)。
并提交如下资料(资料两套,国、地税各一套同时交于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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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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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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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需同时发放《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告知清单》《纳税申报告知书》《普通发票领购告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告知书》《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告知书》《防伪税控资格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告知书》、《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法律援助制度告知书》;
,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三份);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和需提报的有关材料一并交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窗口”;
(三)“综合服务窗口”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出具税务登记证;
(四)“综合服务窗口”按时将一套资料及时传递到地税机关。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且在税务机关认为符合当场办结条件的,给予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或有违章情况的,窗口人员给予一次性解答或进行处罚,要求纳税人进行整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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