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和登记
检查报废汽车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等总成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对于出现泄漏的总成部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
2、对报废汽车进行登记注册并拍照,将其主要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并在车身醒目位置贴上显示信息的标签。
3、前款提到的主要信息包括:报废汽车车主(单位或个人)名称、证件号码、牌照号码、车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重量、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出厂年份、接收或收购日期。
4、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5、向报废汽车车主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有关注销书面材料。
二、拆解预处理
a) 拆除蓄电池,拆除液化气罐;
b) 直接引爆安全气囊或者拆除安全气囊组件后引爆;
c) 在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
d) 用专门设备回收汽车空调制冷剂。
三、报废汽车存储
1、应避免侧放、倒放。
2、如需要叠放,应使上下车辆的重心尽量重合,以防掉落,且叠放时外侧高度不超过3m, m;对大型车辆应单层平置。如果为框架结构,要考虑其承重安全性,做到结构合理,可靠性好,并且能够合理装卸,而对存储高度没有限制。
3、应与其他废弃物分开存储。
4、接收或收购报废汽车后,应在3个月之内将其拆解完毕。
四、拆解
1、报废汽车预处理完毕之后,应完成以下拆解。
a、拆下油箱;
b、拆除机油滤清器;
c、拆除玻璃;
d、拆除包含有毒物质的部件(含有铅、汞、镉及六价铬的部件);
e、拆除催化转化器及消声器、转向锁总成、停车装置、倒车雷达及电子控制模块;
f、拆除车轮并拆下轮胎;
g、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属铜、铝、镁的部件;
h、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保险杠、仪表板、液体容器等);
i、拆除橡胶制品部件;
j、拆解有关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五、拆解的一般技术要求
1、拆解报废汽车零部件时,应当使用合适的专用工具,尽可能保证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2、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3、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
4、不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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