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一般规定
。
、救生艇、筏或人员在遇险时,为处理引起注意、表明其位置和获得援助而采取的任何手段。
无线电员
每艘船舶应配备有能胜任遇险和安全无线电通信的人员。这些人员应持有无线电规则规定的相应证书。在遇险时,应指定其中任何一人主要担负无线电通信的责任。
值班
:
(1)安装有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应在VHF的DSC70频道保持连续值班;
(2)安装有中∕高频(MF/H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6312kHz、,视一天中的适当时间和船舶所在的地理位置而定。可用扫描接收机来保持该值班;
(3)安装有INMARSAT船舶地面站的船舶,应对卫星岸对船的遇险报警保持连续值班。
,应在向该船舶航行区域播发海上安全信息的适当的频率或多个频率上,对海上安全信息的播发保持无线电值班。
无线电记录
每艘船舶应备有无线电记录簿,记载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具有重要性的涉及无线电业务的一切事件。记录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要求。
维护和测试
,以保证其有效的功能要求,并满足对这些设备所建议的性能标准。
∕或设备的足够的技术资料,以便对其进行正确的操作和维修。(17)决议《关于A3和A4海区GMDSS的无线电维修指南》
。
,年度测试时应对示位标操作有效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年度测试,着重注意检查工作频率上的发射情况、编码及注册项目。年度测试应在无线电安全证书到期日或年度检验日前后3个月进行。不超过5年,示位标应在认可的岸上维护机构进行维护。
船舶配备
。这些设备的性能标准应符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规定。
配备要求
(1)(1)的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
(1)
名称
数量
备注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
1台
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功能
奈伏泰斯接收机(NEVTEX)
1台
应急卫星无线电示位标(EPIRB)
1台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任选一种,1台
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功能和电话功能
INMARSAT船舶地面站(SES)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TWO WAY VHF)
2台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1台
(2)(1)中的中∕高频无线电装置和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均应具有DSC功能和电话功能。对于中∕高频无线电装置,其DSC功能可为满足ITU--10所规定的A级或E级设备的要求。对于甚高频无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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