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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
公共性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特定业主(或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车辆保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等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如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保管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等。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或者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如建筑垃圾清运费、家政服务费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普通住宅区(包括经济适用房,以下同)进行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别墅住宅区以及办公、商用等其他非住宅物业进行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前期物业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保管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费的计价单位为:元/,计费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经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中确定的建筑面积收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未有经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的,暂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物业的供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监控设备、公共照明、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能耗费以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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