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园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阻碍环境卫生的设备创立,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备。
第三条园区企业、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管理。
第四条园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各类原料、产生的各种垃圾企业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放、丢弃。如企业随意堆放、丢弃造成园区公共设施运作受阻,园区公共环境受影响等后果,将有企业负赔偿等全部责任。
第四条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五条园区各单位、企业必须自制垃圾箱,在企业院内设置垃圾代运点,杜绝垃圾上路,以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垃圾运输事宜由园区卫生保洁部门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垃圾粪便应当立即清运,并逐渐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搞好综合利用。
第七条每个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和烟头等废弃物。制止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地名牌、路标牌、画廊、橱窗等,应当整洁、美观,用字标准准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园区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设备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工业园区建筑物、设备及道路附着物上张贴、悬挂宣讲品的,应当经园区管委会评议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位置张贴、悬挂。
第十条园区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制止随意损毁或者占用。
第十一条栽培、整修、施工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杂物,责任单位或者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清除。
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第二篇_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1、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餐厅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2、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行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
3、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等;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
4、采购人员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商标(或说明书)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保质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标识内容。
6、采购酒类、罐头、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7、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保证由正规渠道进货,最好是定点采购,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检查或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8、所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检验合格证。
9、所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0、所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监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外文包装配有中文标识。
11、运输食品的工具如车辆和容器应专用并保持清洁,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运输过程应防雨、防尘、防蝇、防晒及其他污染。
12、所采购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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