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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貌原则研究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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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貌原则研究综述-哲学
礼貌原则研究综述
晏艳
(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四川宜宾 644007)
摘要:礼貌原则的研究从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就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该领域正在朝着动态、应用、多元化的格局发展。
关键词 :礼貌语言;礼貌原则;综述
中图分类号:H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090-03
1967年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H. P. Grice,1913—1988)在哈佛大学讲座上做了三次演讲,讲座的部分内容于1975年发表。格赖斯认为,人们在言语交际活动中之所以不会说出互不连贯的话语,是因为进行交际的双方有一个共同目的,即“双方话语都能互相理解,共同配合”[1]。他认为交际双方为了实现这一共同目的便会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从而使自己的话语符合各方共同目的的需要,以达到互相理解的目的。格赖斯把这些需要共同遵守的原则统称为“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基本解释是:“在交谈中交际者所说的话都符合该交谈的目的[2]。”且“在〔交谈中〕用话语作出某一贡献的特定时刻,按需要作出应有的贡献”[3]。
但是,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没有说明其本身为什么是必要的,为什么说话者会经常不遵守合作原则来进行交际以及听话者如何推导说话者话语的特殊含意等。因此,合作原则需要补充。在此基础上,如Lakoff、Leech、Brown和Levinson等众多学者提出了与合作原则相互补益的礼貌原则。
一、国外礼貌原则研究概况
(一)国外早期礼貌原则研究简述
早期国外礼貌的研究学者主要以言语行为作为理论依据,在语用学范围内寻找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礼貌原则。
1973年,早期研究礼貌原则的学者Rabin Lakoff在《The logic of politeness; or, minding your P’s and Q’s》一文中努力将礼貌与合作原则结合起来,提出了“语用能力规则”,即“要清楚”(Be clear,等同于Grice合作原则中的“方式准则”)和“要礼貌”。其中“要礼貌”有三条次准则:“别强求对方、给对方留有余地和让对方感觉友好[4]。”她认为,礼貌的本质是不要侵犯他人空间并让听话者自己做出决定,且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与听话者的冲突与摩擦。Lakoff首次从会话准则的角度考察了语言交际使用中的礼貌现象,也因此被有的学者誉为“现代礼貌理论之母”。
英国学者利奇(Leech)的礼貌原则影响较大。1983年,利奇出版了《语用学原则》一书,在书中其效仿格赖斯对合作原则的划分,将礼貌原则划分为六大准则,即:得体准则(Tact Maxim)、慷慨准则(Generosity Maxim)、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谦逊准则(Modesty Maxim)、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和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5]。
利奇的各条礼貌准则认为:说话人说话时往往都尽量多的给他人带来方便,尽量让自己多吃一点亏,从而在交际中使双方都感到受尊重,同时反过来也使对方对自己产生好感。利奇的礼貌准则是人们在交际中一般都遵守的礼貌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说明人们为什么遵守或者违反、利用合作原则。
1978年,英国语言学家布朗和列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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